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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至6日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2016年4月5日至6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举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各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具体交易的品种和数量如有变化,以即时公告及交易清单为准。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二、参加交易会的资格

  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买受人竞买的粮食只能用做生产加工所需原料,实际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自身加工能力,不得转让转卖。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交易的买方为有关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真菌毒素超标小麦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39号)推荐确定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工业酒精、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前期参与国家政策性玉米和不完善粒超标小麦竞价销售违规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买,具体名单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参加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竞买企业名单”。该批粮食严禁用作食品原料,呕吐毒素检测值小于或等于5000μg/kg的小麦仅限用作加工生产牛、家禽饲料或工业酒精、燃料乙醇。买方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所购买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口粮销售。购买真菌毒素超标小麦后,要及时向购销双方所在地县级粮食、农业部门报告购买、运输、加工、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购买企业承担一切责任。饲料加工企业必须承诺购买的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仅用于生产牛、家禽饲料,并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3-2007)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工业酒精、燃料乙醇企业必须承诺加工后酒糟等副产物呕吐毒素检测值大于5000μg/kg的,不得用作饲料或加工饲料,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工后酒糟等副产物呕吐毒素检测值小于或等于5000μg/kg的,如用作饲料或加工饲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3-2007)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买方要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购买,其中:饲料加工企业仅限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工业酒精、燃料乙醇加工企业可跨省购买,并需先到粮食所在省粮食局备案。同一买方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原粮能力乘以30天),30天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买方应单独运输、储存真菌毒素超标小麦,防止污染可用于食品原料的粮食。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远程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交易,也可到就近的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四、保证金

  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稻谷、进口小麦、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保证金为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稻谷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买方须在将粮食运回本企业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回本企业的证明,经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扣除手续费)。

  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保证金为550元/吨(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保证金5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

  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油)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户  名: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账  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进口合同规定的水分13%,杂质1.5%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对实际出库食用油的等级和质量指标与国家标准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食用油出库损耗及油脚整罐购买,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据实结算,但不超过整罐出库数量的0.3%;分批购买,买方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为实际出库数量的0.3%,损耗及油脚超出0.3%部分由卖方承担。

  六、其它事宜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6年4月1日

 

(国家粮油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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